1.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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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因为天气预报这个并不是百分百准确的,气象局是根据云图推测出天气情况,然后制成天气预报表。任何一个气象局都无法保证准确率百分百。

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市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更新、传播、解除的管理工作,并对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和协调。第七条 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依法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信息、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保障信息共享。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类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第二章 预警信号发布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台站依法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干旱等。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警戒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以及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指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及其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天气实况、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和防御指南等内容,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报告本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和当地驻军以及武警部队。第三章 预警信号传播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渠道。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传播程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接到气象台站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播发。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传播、延迟传播或者未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擅自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的;

(三)传播非由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传播虚、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转载其他媒体单位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