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天气预报_会同天气预报一个月30天
1.上海市气象局的主要部门
2.福州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3.舟山市气象局的工作职责
4.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5.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6.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同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同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重庆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气象局的主要部门
1.制定上海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上海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上海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上海市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上海市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上海市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区县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区县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华东区域灾害性天气的跨省联防、气象业务及科研开发的协作协调和技术交流协调。
9.承担中国气象局和上海市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福州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
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是经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评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权威检测机构。服务范围: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气象信息传媒中心
上海气象信息传媒中心是负责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频道、体育频道、生活时尚频道、财经频道和卫星频道的天气预报节目制作的专业单位。拥有完善的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包括了紫外线指数预报和上海市及邻近城市预报。播出范围覆盖江浙地区,观众达1.2亿之多。
舟山市气象局的工作职责
办公室(财务处):组织协调全局工作和会议安排、接待;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办公自动化、文印、收发等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本单位考勤、车辆、水电、房地产、计生、创卫、创安等行政后勤工作;福州市气象财务核算中心挂靠该处。
业务科技处:负责气象综合观测、信息网络和技术装备保障、预报预测、公共气象和专业气象服务、气象科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网络业务、气象预报和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和及现代化建设;负责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把关工作;管理气象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气候开发和保护、生态与农业气象的规划实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履行福州市人民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职责。
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市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违纪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方面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福州市防雷办公室):负责政策法规管理、行业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和管理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气象行政复议、应诉、处罚听证、相关气象行政许可等工作,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2.直属事业单位:福州市气象台(福州市海洋气象台):牵头承担市级短时、长中短期天气业务、灾害性天气的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有关基础预报产品制作工作。负责雷电预警和发布业务;牵头组织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开展海洋、交通、城市、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等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承担全市气象灾害及相关灾害的收集上报、灾害评估等工作;研究开发预报技术方法等。
福州市信息网络与装备保障中心: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网络软硬件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负责市级气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实时监测本辖区上行的气象信息、产品情况;负责本辖区传输时效、质量的分析,配合省气象信息中心进行省市通信网络系统运行维护。承担本辖区内综合观测系统设备保障;按照综合观测设备的业务规范,做好日常巡检、维护和维修任务;负责本辖区区域站设备的标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务系统防雷等保障;负责本辖区综合观测系统技术装备的、供应、仓储和调配。
福州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福州市专业气象台):牵头承担市级科技服务工作。对气象预报预测评估产品进行再加工和包装,开展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旅游、医疗健康、电力、体育等相关的专业气象预报服务;开展电话、短信、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气象信息服务,开发研究气象科技服务新产品,开拓气象科技服务新领域。
福州市防雷中心:牵头承担市级雷电业务,负责组织福州市雷电灾害的鉴定与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负责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负责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防雷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规范开展农业气象观测、作物和物侯观测,及时编发各类观测电报;根据本市农业和天气、气候特点,开展农业气象服务技术和实用技术开发、试验、示范;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农业气象技术开发和试验任务。制作并向市和其他用户提供作物生育期农业气象灾害、作物病虫害发生气象条件、主要作物产量预报等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服务产品。调查、收集和评估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服务和农业气象实用技术应用的效益。
3.县(市)气象局(站):
福州市设8个县(市)气象局(站),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中平潭为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闽侯、长乐、福清、连江、罗源、永泰、闽清为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设置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气象观测站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气象局实行局、站合一。
主要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舟山市气象局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区)人民对县(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主要分为五大等级:
一级:提醒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巡查。
二级:提醒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监测。
:注意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并24小时监测;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四级:预警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启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五级:警报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启动不稳定危险斜坡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监测及相关的信息处理和服务业务系统;
(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通信网及天气警报系统;
(三)为当地农业生产、气候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防御雷电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五)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络体系;
(六)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
(八)国家规定由地方建设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气象双重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气象信息网络设备、气象雷达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第七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的,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比观测期内,旧站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或者种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环境的建筑物、高秆作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第十条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不符合标准的,当地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改善;无法改善的,应当组织建设符合标准的探测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审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气象资料的保护规定。
禁止涂改、伪造、毁坏气象探测资料。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用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和当地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时限及次数,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商定的时间、时限及次数播发气象预报节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播发时间、时限及次数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第十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电视气象预报节目,并保证制作质量。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内容、形式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标准。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提高公司综合应急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协调联动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以及因极端天气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
本预案与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接。由极端天气产生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应于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
1.5 分类分级
参照《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端天气灾害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Ⅲ级,用**表示);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
2、组织指挥体系
2.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许晓磊
副组长:许一栋
成 员:姚雪锋、肖亚平、杨磊、阚亚娟、陶晶晶、姚圣洁
2.2:公司成立应急救援小分队
总指挥:
协调员:
下设三个应急小分队:
第一队:队长:
队员:
第二对:队长:
队员:
第三队:队长:
队员:
2.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 全面负责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评估;
◆ 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 研究决定极端天气灾害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 拟定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行动方案;
◆ 组织指挥各小分队、抢险抢救队伍、各部门等各方面力量,开展极端天气灾害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 决定社会救援的动用或征用。
2.4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 负责召集各参与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责
◆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的实施;
◆ 当组长不在现场时,代替行使组长职责。
◆ 督促应急小组成员制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6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 联系周边应急反应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机构,落实共享及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 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 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
◆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和合理建议;
◆ 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订和修正工作;
◆ 负责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负责一线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 负责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
2.7应急救援小分队队长职责
◆ 负责一线救援具体工作的安排、监督;对应急救援负主要责任,按预案正确指挥其各小队进行救援,与领导小组协调,控制事态扩大;
◆ 在事故紧急状态结束之后,安排恢复原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
2.8应急救援协调员职责
◆ 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人力、物资的供应、协调;
◆ 密切配合总指挥的工作,高效、准确的传达救援实施命令,达到上下同心协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救援任务。
2.9应急救援小分队职责
◆ 工作,实施一线应急处置工作;
◆ 迅速、及时、准确评估事故规模,及时上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请求是否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 组织一线员工实施救援方案,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 抢救现场物资;
◆ 组建现场消防队;
◆ 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2.10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络电话
姓 名
电 话
姓 名
电 话
3、监测预警
3.1 预警启动
预警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严密关注和跟踪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并迅速将预报警报发至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转入应急小分队,进入应急工作程序。
(3)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预报警报后,对所分管领域、部门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与评估。
(4)应急小分队召集重要部门进行会商,商讨应取的行动。
(5)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进入戒备状态,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
(7)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预测报告及会商结果,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应急程序建议,确认参与行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具体行动。
(8)应急救援协调员做好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
3.2 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3.2.1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
3.2.2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协调员立即通知领导小组。
3.2.3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要通过板报、宣传栏、电话等一切可能的途径及时向员工发布,当极端天气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应按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大宣传密度,并增加防御指南等提示息。
3.3 预警信号等级
按照极端天气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即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Ⅳ级(蓝色),(分级标准见附件2)。
4、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分为应急准备和预警启动两个阶段。
4.1 应急准备
当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多发季节或在接到极端天气灾害中长期预报后,即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应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经营公司与领导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通知各部门关注极端天气信息以及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2)领导小组成员对已有预案、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3)领导小组成员检查相关设备、器材及所需应急。
(4)领导小组成员向经营公司上报检查情况,经营公司对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经营公司和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召集相关会议,分析极端天气发展趋势,研究应对策略。
4.2 预警启动
4.2.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由领导小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经营公司。
4.2.2 响应(**)。当达到Ⅲ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将研判结果报经营公司,根据情况决定相关部门组织响应,分级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2.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展开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迅速向经营公司报告情况,提出扩大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2.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扩大响应,由经营公司履行应急领导职责,经营公司领导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赴各部门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请求和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1.1 启动条件
极端天气对公司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1.3 应急行动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入指挥位置,负责向小组成员传达指挥指令。
5.2 基本应急响应
基本应急响应的行动包括:
(1)协调员严密监测气象部门的情况,适度加大向领导小组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小分队按照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3)应急小分队队员向队长报告灾情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的事项。
(4)领导小组向上级公司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上级公司取支援行动。
(5)领导小组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6)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司报告。
(7)领导小组通报各部门,要求各部门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提出工作建议。
5.3 扩大应急响应
取基本应急响应后,极端天气灾害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本公司处置能力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扩大应急响应,向上级公司请求支援。
5.4 分灾种响应
根据不同灾种,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和相应应急预案分别展开行动。(分灾种响应行动指南见附件3)
5.5 应急值守
在接到**及**以上预警信号后,各应急部门进入戒备状态,落实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应急戒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6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应对处置极端天气灾害的关键环节,按照院、省和西安市关于信息报告的规定,较大(Ⅲ级)以上极端天气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5.6.1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各部门。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5.6.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极端天气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应授权一名专人与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5.7 灾情统计
灾情统计工作由各部门汇总到公司行政部。
5.8 指挥与协调
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同由副组长统一协调。
5.9 现场指挥部
应急程序启动后,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总指挥负责。
5.10 应急终止
当极端天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生活运转恢复正常后,应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公司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6.2 评估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各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3 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员工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公司配合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并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保障措施
公司各部门应加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统一调度与共享。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组建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和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对公司从事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8.2 应急演练
开展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应急演练,每三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的形式为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演练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9、责任与奖惩
9.1 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 对在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通报表彰。
9.3 对在应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上级公司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10.2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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