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气象站点_云南气象预报区域划分
目前云南的天气不太好,部分城市下大暴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家近期出行的时候注意,在昆明有这些区域是积水路段,如果大家要开车出门尽量还是避开。
云南气象台发布强对流**预警云南省气象台7月28日16时30分继续发布强对流**预警:预计未来12小时,怒江、丽江、大理、保山、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楚雄、昆明、玉溪、红河、文山西部、曲靖、昭通南部将出现雷电、短时强降水、局地大风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请注意防范。
防御指南
1.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短时暴雨、防雷、防大风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
2.户外行人和工作人员减少户外活动,注意远离棚架广告牌等搭建物;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关好门窗加固棚舍;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和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准备。
昆明天气最新消息28日白天至29日,受辐合切变影响,全市为多云有中雨天气,局部地区伴有雷暴、短时强降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预计过程累积雨量达30~50毫米。
目前,昆明正处于主汛期,和历史同期相比,降水量处于正常略偏多的情况。
昆明主城区具体天气预报
7月29日,阴有中雨,17~24℃;
7月30日,阴有中雨,17~25℃;
7月31日,多云有阵雨,17~25℃。
昆明积水路段最新公告截至28日17时30分:
一、2个淹积水点断交
盘龙区1个:北京路昌隆建材市场路段(新增)。
五华区1个:圆通北路与园西路口。
二、13个淹积水点车辆通行缓慢
官渡区2个:古渡口路南绕城桥下路段、东二环金马立交桥下。
西山区7个:云山路春苑社区路段、人民西路与海源中路口、海埂路与前卫西路口、华昌路与永昌路口、大观路与环城西路口、老石安公路车家壁铁路桥、西二环明波立交桥下。
五华区4个:北二环马村立交路段、西昌路云大医院路段、西昌路(大观路口至瓦仓西路)、茭菱路与科华路口。
文林街一咖啡馆附近塌方刚刚,据@五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发布,文林街卡夫卡咖啡店附近出现塌方,防汛队员已到现场进行处置,过往行人请注意安全,绕行其他路段。
有需要请拨打华山街道24小时防汛电话0871-653623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科研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气象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
(三)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
(四)开展对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测和影响评价;
(五)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城镇建设规划中的气候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六)组织管理和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开展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与本省合作进行科研、生产、考察等活动,需我方提供气象资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是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坚持气象事业与经济建设发展相适应、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按照院和省人民的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象通信、信息、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气候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业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试验及推广应用,气象科技扶贫;
(四)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五)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其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六)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八)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九)地方建设需要的其他气象服务工作。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或者毁损。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备案,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基础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迁移一般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国家基准站、基本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两年报经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第十二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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